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莆田市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213省道158KM+400M路段时,与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贵******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67mg/100ml血。经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甲赔偿龙某某人民币556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
6.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7. 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59.67mg/100ml血,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美宪
检 察 官:陈尾妹
2020年11月12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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