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G******号轿车由大田县**镇**村**号住处出发行驶至**门后沿**路行驶至**广场路段时,因陈某甲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闽G******号车车头碰撞同向行驶的由张某乙驾驶的闽C******号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明知张某乙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后陈某甲被处警民警吹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及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42mg/100ml。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车辆修理费34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吹气照片、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估价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存单凭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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