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在屏南县**乡**村**号,住屏南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24分,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闽******轻型货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屏南县古峰镇佳垅环岛路段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拦停,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送至屏南县医院抽取了血样并送检。同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核查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高翔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屏南县**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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