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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德化县**镇**村****号,现住德化县****路****号****单元****室。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016年10月13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镇**路往**镇****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号前路口路段时与童某某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9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711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龙川

202077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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