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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晋江市**路**号**城**幢**室。曾因犯窝藏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贵BK****号小型轿车,从永春县仙夹镇**村**号出发往仙夹镇仙乡东路行驶,后在仙乡东路**号楼下与陈某乙发生纠纷。同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永春县公安机关投案。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1月27日7时34分,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元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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