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闽F*****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官田乡官和线往和坑方向行驶,至和坑村和上16-1号路段与相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闽F*****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华安县医院被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5.39mg/100ml。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地点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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