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宝龙城市广场附近初酩餐音乐餐吧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二环路-福飞路行驶,至晋安区福飞北路涵洞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抽取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检测中乙醇含量为150.32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人信息、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4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醉驾查获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50.3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元龙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