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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73号

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77********,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频道职工,住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近银城街处设卡查缉酒驾违法行为。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E****小型客车,沿江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城街附近时,将该车停在检查点附近主道与辅道分界的导流线上。被告人陈某甲从驾驶座下车后为逃避检查,由南向北跑到位于**路**号的其个人单位江苏**频道内,后联系其弟陈某乙,待陈某乙到达江苏**频道后,陈某甲将车钥匙给陈某乙并告知其停车位置让陈某乙去看车,遭陈某乙拒绝,后陈某甲主动走向检查点附近苏AE****小型客车停放位置,民警上前将陈某甲抓获。公安机关对陈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公安机关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8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监控照片、陈某甲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德彪

助理检察员:王榕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85186****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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