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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罪)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花园**期**阁3A,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6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川S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罗湖区**街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金威天桥路段时,该车车头前部与由南往北方向横过机动车道由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和何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1.8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且在禁行路段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何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通过,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人员基础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清

                                               检察官助理 冯雁雁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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