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14日2时22分左右,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枫溪区护堤路绿榕南路口路段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21.7mg/l00ml。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8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泽浩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