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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委会**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村与他人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浙A8V****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路行驶。当日21时许12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义蓬街道宏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宏景街25号门口处,与洪某某停放在道路内的浙HW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洪某某车损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委托鉴定书、接警单详情;证人王某甲、洪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声像资料提取说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瑞 华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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