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茶陵县**镇**山庄(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2017年12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30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市**镇**村**公寓**房(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里)。200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谭某甲(已起诉)是与炎陵县相邻的茶陵县人,早期通过做木材生意、开木材加工厂、打牌赌博等,积累了一定财富,他喜好赌博,爱讲派头,身边逐渐聚集了陈某丙、彭某某等一些社会上混的年轻人,在茶陵县当地有一定的名气。2010年谭某甲来到炎陵县在瀚森宾馆开茶餐吧和KTV,迅速扩大了人脉资源及资金积累。2011年至2012年陈某丙(已起诉)带着肖某乙(已起诉)、彭某某(已起诉)等人,谭某乙(在逃)与张某甲(已起诉)、刘某甲(2016年上半年离开)等人先后来到炎陵县投奔谭某甲,之后通过陈某丙、谭某乙、张某甲、肖某乙等将肖某甲(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刘某乙(已起诉)、陈某乙(已起诉)、郭某某(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刘某丁(已起诉)、邓某某(已起诉)、刘某丙(已起诉)、陈某甲(已起诉)、黄某甲(已起诉)等人招入手下。2013年1月,谭某甲与黄某乙(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炎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谭某甲先后安排彭某某、徐某甲(已起诉)、王某某、刘某乙、肖某乙、李某甲(已起诉)等人在公司上班专司催收违法吸纳资金的放贷账款。2014年4月,肖某甲非法挂牌成立肖氏寄卖行,陆续将颜某某(已起诉)、罗某乙(已起诉)、罗某甲(已起诉)、徐某乙(2016年初离开,已起诉)、徐某丙(2016年初离开,已起诉)、袁某某(已起诉)、陈某甲、段某乙(已起诉)、段某甲(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等人纳入组织。2016年4月谭某甲假借彭某某之名注册成立炎陵县江枫商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枫商账公司),凭借其本人及组织的影响力、威慑力,专门从事高利放贷和非法讨账业务。随后为便于管理和指挥调度组织成员,建立江枫商账公司微信群,将肖某甲、张某甲、陈某丙、彭某某、邓某某、谭某乙、肖某乙、徐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郭某某、张某乙、陈某乙、李某甲等全部骨干成员和大部分组织成员拉进群里,实时指挥、调度,之后更是以替其他企业、个人、本人催账为名,采取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谭某甲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20多人,以谭某甲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清晰,结构稳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和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50多件违法犯罪活动,已查证该组织有组织的犯罪案件49件,违法案件8件,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炎陵县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在炎陵县城甚至茶陵一定范围,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一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与段某乙经人介绍来到炎陵县投奔肖某甲。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肖某甲的指使下,陈某甲多次伙同罗某甲、罗某乙、段某乙、袁某某等人,采用非法拘禁、跟随贴靠、喷漆写字、强要财物、摆放花圈等方式进行滋扰、威胁、恐吓,向黄某丙、李某丙、邓某乙、徐某丁等人非法催收债务;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逞强报复潘某某,2016年12月7日在茶陵县城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与潘某某方人员持械聚众斗殴,影响恶劣,陈某甲因参与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刑。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后,陈某甲仍接受肖某甲指使,采取纠缠、滋扰等手段向黄某丙催账。陈某甲自觉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谭某甲、肖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邓某乙案
2016年,被害人邓某乙通过李某丁向张某丙借款30万元,月息3%,张某丙扣除首月的利息后付给邓某乙29.1万元。因邓某乙无力还本付息,李某丁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将邓某乙叫到肖氏寄卖行,要求邓某乙重新写个30万元的借条给肖某甲,由肖某甲代邓某乙向张某丙归还该借款。肖某甲在接手该债权后于2016年下半年多次安排罗某乙、陈某甲等人采取“看牛”、言语威胁、电话催收等手段滋扰邓某乙及其家人并索要催收费。期间,邓某乙被迫通过微信向罗某乙支付催收费7900元,向陈某甲支付催收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段某丙、邓某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同案人李某丁、肖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指认笔录;7.财付通交易记录。
2.黄某丙案
2015年,被害人黄某丙向李某丁借款20万元,月息3%。因黄某丙未按期还本付息,2016年1月,肖某甲受李某丁之托多次安排陈某甲等人采取滋扰、威胁、索要催收费等手段向黄某丙催账。其中陈某甲多次和他人通过电话、微信催收,从黄某丙处索要催收费、“零用钱”“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8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同案人肖某甲、罗某乙、罗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财付通交易记录。
3.李某丙案
2014年至2015年,被害人李某丙向肖某甲借款35万元,月息4%。后李某丙无力支付高额本息。2015年至2016年间,肖某甲多次纠集袁某某、陈某甲、段某乙等人,采取在墙上用喷漆写字、上门摆放花圈等手段向李某丙及其家人催账。
(1)2016年3、4月的一天,肖某甲指使袁某某、陈某甲、段某乙等人向李某丙逼债,袁某某、陈某甲、段某乙使用喷漆在炎陵县**宾馆附近的早教中心门口的两根柱子上喷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2)2016年4月9日,为给李某丙施压,肖某甲伙同陈某甲等人将一个花圈摆放在***幼儿园门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的陈述;3.同案人肖某甲、袁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出警视频。
4.段某丁案
2012年,谭某甲、张某甲、谭某乙、刘某甲等人合伙在炎陵县城开办电子赌博游戏室。同年11月,炎陵县**路新开了一家**电玩城。为垄断炎陵县电游室的经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2012年11月17日20时许,谭某乙经谭某甲同意,纠集张某甲、郭某某、刘某甲等人持砍刀、管杀等凶器到**电玩城二楼进行打砸,将一台游戏机砸碎,并将出面制止打砸行为的被害人段某丁砍伤。2012年11月26日,经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3月28日,经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重新鉴定,段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谭某甲出面“平事”,谭某乙向段某乙支付10万元赔偿金私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丁的陈述;4.同案人谭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伤情照片;7.指认笔录。
5.**木业案
2014年4月,因谭某甲对被害人陈某丁多次安排人员在****公馆工地阻工不满,遂以****公司的名义委托郭某某、刘某甲向**木业公司索要赔偿500万元。刘某甲和郭某某、刘某戊在**木业公司采取堵门、干扰办公等方式滋扰陈某丁。
(1)2014年4月11日,刘某甲和郭某某、刘某戊到**木业公司向陈某丁索要赔偿,将汽车堵在厂房门口约1个半小时,直至民警将三人带走。
(2)2014年4月12日,刘某甲到**木业公司陈某丁办公室索要赔偿,陈某丁不在,刘某甲不肯离开,直到民警出警劝离。
(3)2014年4月17日,刘某甲和郭某某、刘某戊到**木业公司陈某丁办公室索要赔偿,致陈某丁无法正常办公,被民警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委托书、报告、认识书、信访阅办单、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4.同案人谭某甲、郭某某、刘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阻工照片;7.辨认笔录。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年6月,张某丁向肖氏寄卖行借款6万元,月息9%。肖某甲扣除首月利息后付给张某丁5.46万元。后张某丁无法偿还高额本息。肖某甲多次采取电话威胁,纠集他人滋扰等方式向张某丁及其家人逼债。2016年7月15日,肖某甲纠集段某乙、陈某甲牵着一条藏獒去张某丁家中催账。肖某甲等人见张某丁未在,未经其丈夫徐某丁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称如果不还钱,他们就不走,并威胁“报警也没用”。徐某甲的儿子徐某戊(未成年)当场被吓哭。徐某丁警告肖某甲等人,如果再不离开就报警。肖某甲与陈某甲二人不予理睬,直接闯入徐某丁卧室并向其床上撒尿。徐某丁随后报警。公安民警将肖某甲等人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徐某甲、徐某戊的陈述;3.同案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出警视频截图。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所参与的寻衅滋事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某甲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寻衅滋事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涉案违法资金,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厚雄
副检察长:廖勇检察员:左钟敏
检察员:李小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