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焘”,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路**公寓**栋**房,住湖南省**县**道**街**号。2018年7月17日,被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6日被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同日本院决定对其先行刑事拘留,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2019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终结后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5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甲系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某乙(另案处理,已于2016年退休)的儿子。2003年8月至2015年3月,陈某乙担任长沙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长沙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
2006年,刘某甲(另案处理)得知陈某甲是陈某乙的儿子后,以合作承接工程的名义拉拢陈某甲,并向陈某乙、陈某甲承诺:只要是陈某甲参与的工程项目,陈某甲均能从中获得一半利润。陈某乙、陈某甲均表示同意。
2008年5月至2014年10月,陈某乙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为刘某甲在星沙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星沙污水厂项目”)、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城北污水厂项目”)、“蓝山郡”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蓝山郡项目”)的违规投标、项目承揽、资质挂靠、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为刘某甲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甲所送的“蓝山郡”三个门面的一半产权,价值287.1949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5月,星沙污水厂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陈某乙为该项目的分管领导。在陈某乙的帮助下,刘某甲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挂靠湖南**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南托建筑公司”)通过围标的方式以1470万余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刘某甲请陈某甲找陈某乙帮忙,未经招标程序,直接承接了该工程附属的绿化、传达大门以及职工宿舍的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刘某甲请陈某甲找其父亲陈某乙帮忙,及时审批支付了工程款。经测算该项目的利润为1118167.60元。
2008年12月,城北污水厂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陈某乙为该项目的指挥长。在陈某乙的关照下,刘某甲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挂靠长沙市**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通过围标的方式以2735万余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刘某甲请陈某甲找其父亲陈某乙帮忙,及时审批支付了工程款。经测算,该项目的利润为3350919.42元。
2009年,经陈某乙推荐,刘某甲以长沙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黎托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到了“蓝山郡”房地产项目450万元挂靠费业务,挂靠费由黎托建筑公司与刘某甲个人平分。
陈某乙、陈某甲在刘某甲所承揽的以上三个项目中,均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为感谢陈某乙的帮助及兑现承诺,刘某甲于2014年9月个人支付574.3898万元购买了“蓝山郡”小区一期A栋101、102、103三个门面,与陈某甲约定双方共同共有,将产权全部登记在陈某甲妻子林某某名下,分季度轮流收取该三个门面的租金,至案发时已收取租金104.37万元,其中陈某甲分得租金39.665万元。事后,刘某甲将其个人出资购买三个门面并分了一半产权给陈某甲的事实告知了陈某乙。
二、串通投标罪
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刘某甲提议并伙同陈某甲等人以南托建筑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湖南**建设集团公司、黎托建筑公司等多家建筑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通过围标的方式,刘某甲分别以南托建筑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星沙污水厂项目、城北污水厂项目。在投标过程中,陈某甲帮助刘某甲筹集围标的保证金并借用了望新建设集团公司的资质供刘某甲参与投标。
2018年7月17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的亲属已代为退缴二人的违法所得555万元;监察机关依法查封了陈某甲夫妇的6处房产,分别为:“蓝山郡”101、102、103号门面、**水蓝天**街**号别墅、**国际中心1幢N单元**26、**27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陈某甲、陈某乙的主体身份资料,到案经过,星沙污水厂项目、城北污水厂项目、蓝山郡项目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业务凭证,门面房屋产权共有协议,商铺租赁协议,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刘某甲、林某某、刘某乙、肖某某、黄某某、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利润测算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其父陈某乙,利用陈某乙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87.19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与刘某甲共同采取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和串通投标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甲到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串通投标犯罪事实,串通投标犯罪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甲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从轻处罚,判处其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共22册;
3.退缴的555万元赃款和涉案的相关房产暂由芙蓉区监察委扣押、查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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