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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受贿、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7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云浮市****所所长、云浮市****所所长兼任云浮市****队长,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路**号**房。2019年5月28日经云浮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所所长、****所所长兼任****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何某甲的请托,为云城区**镇**村村民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三人办理位于该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在何某甲家中收受了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分别委托何某甲所送的现金4000元、3000元、3000元,共计10000元。

2.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姚某某的请托,为严某甲、严某乙违规办理位于**镇**村村委**村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在姚某某经营的**镇**商店内收受姚某某所送的现金40000元。

3.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祝某甲的请托,为祝某甲违规办理位于**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登记于其父亲祝某乙名下,在**镇**村祝某甲的新屋路边先后两次收受祝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

4.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程某甲的请托,为孔某某办理位于**镇**村委**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陈某甲在云城区**街道**社区**路某某家门前收受程某甲授意程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5.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间,程某甲等人擅自在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对面**大道旁的一处无名山体(以下简称“**大道采矿点”)和**村委“蛤头”山体的南区、北区(以下简称“**采矿点”),以平整土地的名义非法开采矿石并进行销售。陈某甲先后两次收受程某甲授意程某乙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 先后五次收受程某甲授意程某丙所送现金共计21000元。陈某甲收某某,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行为得以持续,导致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6.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吴某某的请托,帮忙加快吴某某办理其父位于云城区**镇**村委**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继承与赠与的过户换证手续。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吴某某转账10000元。

7.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严某乙的请托,将位于**镇**村委**村严某乙父亲严某丙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到严某乙名下并为其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受严某乙转账10000元。

8.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李某甲的请托,要求建房并以其堂兄李某乙名字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随后,陈某甲帮其办好证并于2019年2月底,在**镇**店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二)玩忽职守罪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程某甲等人擅自在“**大道采矿点”和“**采矿点”以平整土地的名义非法采矿并将开采出来的矿石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所所长兼任****队长,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和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陈某甲曾多次到 “**大道采矿点”和“**采矿点”巡查执法,在发现程某甲等人有涉嫌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继续跟踪管理,没有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制止报告制度,向**镇政府和****局云城分局报告时避重就轻,且收受上述两个采矿点老板程某甲的财物,导致“**大道采矿点”和“**采矿点”的非法采矿行为持续近两年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达192032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云浮市****局云城分局****所所长、云浮市****局云城分局****所所长兼任云浮市****局****队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云浮市****局云城分局****所所长兼任云浮市****局****队长期间,在辖区内查处非法采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达19203241.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19年9月1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拾陆册、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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