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户籍所在地:大石桥市**镇**村**号,现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区**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彭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月17日以被告人陈某甲因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下半年,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某(另处)向成都市原郫县县委原书记陈某乙(另处)提出,请其在承揽工程项目等事情上给予关照,陈某乙表示同意。
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举家从辽宁省迁往成都市定居,陈某乙和吕某某一同接待陈某甲,吕某某出资为陈某甲一家人租赁房屋、安排陈某甲到自己的公司工作。同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向陈某乙提出,希望吕某某出资为自己购买一套房屋。随后,陈某乙和吕某某就为陈某甲购买房屋一事进行了协商。2010年4月7日,吕某某在成都市航空路和人民南路交叉口将现金人民币95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用该款在成都市高新区**小区以人民币9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利用陈某乙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卷,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