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9********,汉族,专科文化,国家工作人员,曾任盐亭县**储备中心**、盐亭**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绵阳**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幢**楼**号,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盐亭县**储备中心**、盐亭**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绵阳**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职务的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商所送现金共计45.5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1、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办公室、绵阳鑫港湾度假村、盐亭怡典茶楼等地点,五次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某某为了在项目内部评选、工程拨款等事项上得到关照所送现金共计29万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办公室两次收受工程承建商杨某某为了请求及感谢陈某甲协助解决项目拆迁问题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3、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办公室两次收受工程承建商张某某为了请求及感谢陈某甲协助解决项目赔偿问题所送现金5.5万元;
4、2016年冬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盐亭县城收受工程承建商袁某某为了在工程拨款等事项上得到关照所送现金2万元;
5、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绵阳市人民公园收受工程承建商陈某乙为了在工程项目上得到关照所送现金2万元;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办公室收受工程承建商蒲某某为了请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送现金1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在调查期间上交款项5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平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812****;
2、案卷材料七册,散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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