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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2********,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文化程度小学,揭阳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揭阳市**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逮捕,2018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调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甲的舅舅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担任揭阳市**院党组书记、**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揭阳**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某乙的职务行为,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在普宁**局承接的配网技改项目等一系列工程的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同案人张某某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仍代其收受了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分三次贿送的钱款共计港币15万元。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投案自首,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至监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普宁**局系列配网工程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和付款凭据及同案人张某某的干部任免文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亲笔供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无视国家法律,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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