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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受贿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66********,汉族,大专文化,建筑行业,原张家界市**学校新校区建设办工程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0月15日,桑植县公安局对陈某甲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同年10月16日,陈某甲在岳阳市湘阴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7日,桑植县监察委员会对陈某甲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3日,解除留置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植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市**新校区建设办工程部部长的职务之便,为工程承建商吕某乙、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吕某乙、**公司副总经理陈某丙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市**新校区建设办工程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市**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时任市**校长康某某(另案处理)协调,为市**新校区工程承建商吕某乙在变更基础施工方式、修改设计图纸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和拉拢陈某甲继续给其提供帮助支持,吕某乙、吕某甲多次以购车款、过节费、免除借款等方式送给陈某甲22.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经其堂哥陈某乙推荐,利用其担任市**新校区建设办工程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市**采购直饮水相关设备过程中为湖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公司副总经理陈某丙承诺项目成功后分别给予陈某甲、陈某乙人民币5万元作为感谢费。2015年8月,**公司以咨询服务费名义给予陈某甲10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随后将税后款中的47650元转给了陈某乙。

2019年10月29日,陈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2020)湘08刑辖15号、《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湘张检二部指辖通[2020]1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劳动合同书、市**新校区建设办工作人员分工记录、张纪监指〔2019〕27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桑监立字〔2019〕19号立案决定书、桑监网追〔2019〕1号提请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函、抓获经过、桑监留〔2019〕8号留置决定书、桑监解留〔2019〕8号解除留置决定书、张家界市**学校新校区建设合同会签单、张家界市**学校新校区一期建设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家界市**学校新校区一期建设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审核情况表、张家界市**学校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投资经营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张家界市**学校直饮水处理、供输及取用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存档资料、直饮水设备采购服务合同、**中央水处理机维护维修协议书、张家界市**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请示报告单、会议记录、咨询服务协议、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委托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周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康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受聘担任张家界市**学校新校区建设办工程部部长,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婵娟

检察官助理:李源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7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2019年10月29日,桑植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莫某某帮陈某甲上交的涉案款人民币27.5万元予以扣押,并于2019年12月23日上缴桑植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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