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6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原系武胜县**乡**,现任武胜县**乡第**届人大代表,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监察委员会办理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武胜县**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77.7万元:
(一)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乡**期间,利用职权先后12次收受公路工程承建老板李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52万元。
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李某某承建了**乡**村等8个村16条村级公路硬化工程项目,陈某甲在上述工程的承建及工程款的拨付上为李某某提供帮助和关照,并收取好处费。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5月陈某甲到**乡担任**不久后的一天,李某某到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1万元。
2016年9月的一天,陈某乙找陈某甲借5万元,陈某甲打电话给李某某叫其汇款5万元至陈某乙的银行账户,李某某打款后告知陈某甲。陈某乙将这5万元还给陈某甲后,陈某甲未将钱退还给李某某。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公路款共计两次,李某某每次收到公路款后,就到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
2017年1月的一天,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公路款后,在武胜县**镇**小区旁的街道边送给陈某甲现金4万元。
2017年8月左右的一天,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和**村公路款后,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4万元。
2017年9月左右的一天,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公路款后,在李某某家旁边的垃圾池边送给陈某甲现金5万元。
2017年12月的一天,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公路款后,在**乡人民政府楼下的停车场送给陈某甲现金3万元。
2017年12月底,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村公路款后,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2万元。
2018年1月的一天,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公路款后,在**乡人民政府楼下的停车场送给陈某甲现金4万元。
2018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村、**村等公路款后,在**村刘家沟水库的公路边送给陈某甲现金10万元。
2018年11月底的一天,李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村、**村等公路款后,在**乡场镇井场坝子搅拌站送给陈某甲现金10万元。
(二)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乡**职务的便利,为工程老板唐某某承建**乡**村、**村、**村3个村活动室及附属工程、上述3个村山坪塘建设工程、**村村级公路、**乡停车场工程提供帮助,在拨付唐某某工程款时给予其帮助和关照,先后6次收受唐某某好处费共计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部分工程款后,到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2万元。
2017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唐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停车场工程款后,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1万元。
2017年年底的一天,唐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活动室工程款后,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2万元。
2018年年底的一天,唐某某收到**乡政府拨付的**村、**村、**村山坪塘工程款后,在唐某某家旁的公路边送给陈某甲现金5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某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现金1万元。
2019年6月左右的一天,唐某某在其家路边送给陈某甲5万元现金。
(三)2017年,个体老板黎某某承建了**村村活动室项目,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承建工程和拨付工程款的帮助和关照,黎某某委托其姐夫孙某某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陈某甲好处费2万元。
(四)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为做广告业务的老板谭某某审签拨付广告费提供关照,谭某某给予陈某甲好处费共计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底的一天,在武胜县**镇新华书店楼下的**广告公司门口,谭某某送给陈某甲现金1.5万元。
2017年底的一天,在**广告公司门口,谭某某送给陈某甲现金2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广告公司谭某某办公室,谭某某送给陈某甲现金3万元。
2019年5月的一天,在**广告公司门口,谭某某送给陈某甲现金0.6万元。
(五)2018年,根据武胜县**局**所在所辖乡镇政务服务窗口设立窗口人员(可由乡镇工作人员兼任)的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将**乡**社区网格员秦某某上报为该窗口兼任工作人员。后国土所发放该岗位补助12000元。秦某某将其中的6000元送给了陈某甲。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武胜县监委对陈某甲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陈某甲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3日,武胜县监委暂扣陈某甲上缴的涉案款7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及补充材料27页、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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