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中国共产党党员,台州市黄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台州市黄岩**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08年7月,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黄岩商业街区锦都家园1#地块安置房工程。2011年年底及2012年下半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为感谢和取得被告人陈某甲为该工程办理土地证抵押延期上的关照,在**建设指挥部陈某甲办公室,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5万元,共8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2014年黄岩锦都家园1#地块安置房工程进入结算阶段。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潘某某在**建设指挥部陈某甲办公室,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工程结算等方面予以关照,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1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予以收受。
2、2014年4月,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分包方式取得台州市内环路6#至7#立交工程。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派驻工程项目副经理魏某某,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协调政策处理,在黄岩**家园附近路上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予以收受。
3、2014年,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分包方式取得台州市内环路6#至7#立交工程的桩基工程。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内环路6#至7#立交工程现场检查进度时,该工程桩基施工现场负责人林某甲为获得被告人陈某甲在工程协调方面的关照,将陈邀请到自己轿车上,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予以收受。
4、2016年上半年及2017年春节前,黄岩商业街区、锦都家园等景观工程土建工程负责人卢某某为取得被告人陈某甲在工程结算及承接业务上的关照,经事先联系后,在黄岩**家园地下车库和路边,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各2万元,共计4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5、2015年、2016年,陈某乙挂靠多家公司先后承包了黄岩**指挥部管理下的多处人行道等修补零星工程。2016年年底的一天,陈某乙为取得工程施工、协调及结算方面的关照,在黄岩**建设指挥部交给时任指挥部建设科负责人的杨某甲现金5万元,让其和被告人陈某甲平分,后杨某甲将该5万元拿到陈某甲办公室,被告人陈某甲分得2.5万元。
6、2014年3月,中铁*局通过分包形式取得台州市内环路2号隧道工程。2017年春节前一天,该工程施工负责人叶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陈某甲在工程协调方面的关照,经事先联系,在黄岩**家园地下车库,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予以收受。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台州市黄岩**集团有限公司被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后在留置点接受调查。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向黄岩区监察委员会退缴了赃款3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聘用合同书、干部调动分配工作意见表、任职文件、**建设指挥部成立文件及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文件、关于指挥部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内部承包责任书、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凭证、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退赃款收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魏某某、林某甲、卢某某、陈某乙、叶某某、牟某某、林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自我交代材料及忏悔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乾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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