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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梅录街道********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吴川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是从事厨师行业,其曾经与王某某、陈某戌、黄某某、杨某某、谭某甲都有海味生意往来,双方口头约定,陈某甲领到酒席生意时,由王某某、陈某戌、黄某某、杨某某、谭某甲提供海味给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做酒席炒菜,待酒席做起后付清货款,一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都守信用,按约定付清海味货款。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分多次从王某某、陈某戌、黄某某、杨某某、谭某甲处购买多批海味鱼翅,共欠到王某某、陈某戌、黄某某、杨某某、谭某甲的海味货款952235元,购销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待被告人陈某甲酒席做起后再付清海味货款,但被告人陈某甲从王某某、陈某戌、黄某某、杨某某、谭某甲处取得海味鱼翅后,并未将取得的海味鱼翅拿去做酒席,而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人。陈某甲收到转卖所得的海味货款后,没有支付给王某某、陈某戌、黄某某、杨某某、谭某甲,而是拿去赌博输掉了。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8月底离家出走,已关闭手机通迅,逃避隐匿。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对其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证人容某某、叶某甲、吴某某、叶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戌、黄某某、杨某某、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共计高达952235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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