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土建工程,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新村**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宜兴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红文,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郭红文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宿迁市洋河区**镇**花园**期工程承包权的情形下,谎称被告人陈某甲是**花园二期工程的总承包人,可以将水电、消防工程转包给陈某乙施工,并与之签订分包协议。被告人陈某甲骗取陈某乙10万元工程保证金,姚某某骗取陈某乙5万元工程介绍费。被告人陈某甲将收取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用于其个人开支。后陈某乙追要保证金、介绍费,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拒不退还。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退还陈某乙10万元,并自愿赔偿陈某乙经济损失1.6万元。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水电、消防分包协议、保证金、介绍费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的报案和陈述。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共同行为人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经济合同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家人为其退出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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