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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街山**。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0 年8 月30 日至2014 年3 月30 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丈夫候某某(已判决) 以二人在巴林右旗大板镇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维修店、**鞋包店资金周转困难、进货、归还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为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出具借条、借据、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骗取大板镇居民张某甲、张某丁等十几人共计119.18 万元。其中:

1、2010年8月30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袁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8月11日至2013年7月8日期间,陈某甲伙同候某某分四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张某甲人民币6.18万元。

3、2013年11月 26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白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3年12月 22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王某甲人民币6万元。

5、2014年1月 26日至2014年2月 17日期间,陈某甲伙同候某某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姜某某人民币7万元。

6、2014年1月22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李某甲人民币3万元。

7、2013年6月 15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李某乙人民币0.7万元。

8、2013年12月27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

9、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陈某甲伙同候某某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万元。

10、2013年10月19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汪某某人民币4万元。

11、2012年6月5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杨某某2人民币10万元。

12、2012年8月至 2014年3月期间,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6万元。

13、2014年3月5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魏某某人民币6.3万元。

14、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8日期间,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万元;

15、2013年8月3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许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6、2013年7月9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朱某某人民币2万元。

17、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陈某甲伙同候某某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王某丙人民币8万元。

18、2013年5月6日、 2013年8月 17日陈某甲伙同候某某由张某丙担保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3万元。

19、2013年4月 25日陈某甲和候某某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姚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据、借条、借款合同复印件27枚、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候某某刑事判决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候某某的证言;3.王某甲、袁某某等19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119.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与候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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