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云区**大道北**路自编**号“**酒店”(实际经营者为广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乙)办公室,假称自己合法拥有该酒店的部分股权,取得朱某某的信任,与朱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继而又补充口头协议后,于2018年8月10日、8月31日、2019年7月20日、7月23日,以转让金为名,4次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共骗得朱某某的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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