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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卖塑料制品需要交定金为由骗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邵某某、马某某共计人民币199300元,后将所得财物予以挥霍。

2019年8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在温州市鹿城区中洲大厦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验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韬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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