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4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兴义市公安局将其释放,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义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兴义市**镇**村**寨子后面“**”处的地里烧干草,因陈某甲未将烧过的干草完全打熄,不慎引起森林火灾。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勾绘测算,过火面积 142.8330亩,其中受害林地面积118.3620亩,未受害林地面积 24.4710亩,直接经济损失59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用火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对自己的涉案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本案系过失犯罪,陈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无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国建
检察官助理 丁刚洪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468****。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随案移送:汽油桶1只,割草机1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