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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蕲春县**镇供电所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其母亲黄某某、其弟陈某乙等人一起去陈某甲去世的大哥坟墓前祭拜。陈某甲等人到达坟墓后,陈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在坟墓右下角点燃香纸,因现场有风,点燃的香纸将坟墓旁的茅草点燃,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71.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7.4亩。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打火,后被民警传唤到案。陈某甲已取得过火山林承包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5.指认现场视频、询问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俊

检察官助理:章迪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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