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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黑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组**号,现住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从家中出发,沿桂阳县**乡方向的水泥公路,准备去往**乡**村的山上挖草药,其走了几百米远,靠在路边护栏休息时,将抽完带有火星的烟蒂丢到路边的茅草丛中,引燃了茅草,因当天风大,火迅速烧到了“**江”的荒田,后蔓延到对面的“**冲”山场,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案过火面积58.6亩,地类为有林地,受损杉木、马尾松共5802株,立木蓄积288m3,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955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家属打电话给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谭志盛,称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愿意投案自首。2019年9月24日,谭志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铁站接到陈某甲,并将其带回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气象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和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失火面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8.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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