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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失火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陈某丙,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组,因涉嫌犯有失火罪,2020年5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14时许,兴义市**镇**村村民陈某甲到七舍镇糯泥村丫口组(小地名:大坡)处的地里犁地,因陈某甲将吸过的烟头丢在杂草中引起森林火灾。陈某甲及村民40人左右参与打火,火势3月8日上午8点许熄灭。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勾绘测算,过火面积14.3676公顷(215.51亩),受害林地面积8.6454公顷(129.68亩),直接经济损失4538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使用的打火机等物证,陈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陈某丁、周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兴义市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照片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未赔偿损失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承诺补植树木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昌义

检察官助理 龙  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谅解书、承认书、表现证明。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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