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禄劝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禄劝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镇**村委会**村“大地”处给其亡妻的坟堂上坟,被告人陈某甲在烧钱纸时,因操作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禄劝公安局聘请云南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甲引发森林火灾的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及烧毁的林木面积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2.0989公顷(331.4835亩),有林地14.5213公顷(217.8195亩),非林地7.5776公顷(113.664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森林防火期间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电子光盘四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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