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3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3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1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带了一把镰刀一个人来到其位于龙川县**镇**村委会**村落塘(小地名)的油茶树輋地干活。陈某甲先用镰刀割除杂草堆成堆后又割了一米宽的防火带,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堆。由于当天气候干燥、风大,被点燃的杂草堆引燃了旁边荒輋地上的杂草,陈某甲见状就用镰刀砍树枝进行扑火,但火势较大蔓延至山上,终因无法扑灭山火遂引起森林火灾。经龙川县林业局测算,此次森林失火林地过火面积3.06公顷(45.9亩),有林地(受害面积)3.06公顷,林种为生态公益林。
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庭、陈某章、刘某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国梁
检察官助理:杨秋燕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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