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4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亲属一行到**镇***村***山祭祖,在其祭祀烧香纸的过程中不慎引发山火,被告人陈某甲见状与其亲属一道在现场扑火直至镇村群众扑火人员赶到。本次火灾于次日凌晨1时左右被扑灭。

经林业部门勘测调查,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本次火灾森林过火面积为345333平方米(约合518亩),其中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219117平方米,优势树种湿地松;现状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25028平方米,优势树种一般灌木;现状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95402平方米,优势树种湿地松;现状地类为无立木林地5786平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桥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报案材料、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梅川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干某某、陈某乙、干某某、吴某甲、陈某丙、吴某乙、毛某某证言;3.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2020年3月20日**镇**村**山引发森林火灾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5.火灾及过火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野外用火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亚辉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垸1号。

联系电话1353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