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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4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蕲春县**镇**村**组“***”山祭祀,用打火机点燃香纸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6.46公顷,其中有林地2.64公顷,宜林荒山1.12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6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万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58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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