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2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镇**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镇**南里**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因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一案,晋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侦查,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丙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陈某丙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陈某丙通过邮寄明信片,让其妻子被告人陈某甲找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一案的被害人)求情,让其改变之前陈述。被告人陈某甲为了帮陈某丙减轻刑事处罚,遂到被告人陈某乙家中让其帮忙,被告人陈某乙答应后于2017年11月22日到晋江市公安局英林派出所提供部分虚假陈述。因被告人陈某乙前后陈述不一致,所陈述得细节与案件相关证据不符,导致陈某丙一案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晋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乙经民警口头传唤自行到派出所;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晋江市公安局英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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