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湘C*****白色大众朗逸小型汽车途经湘乡市长桥社区火车轨道桥洞时,正逢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途径此处的辆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陈某甲在交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发现自己有酒驾可能,为逃避进一步检测,遂驾驶车辆加速逃离现场,导致正在对其进行检查的辅警王某某被陈某甲驾驶的车辆拖挂前行后摔倒在地。随后,交警在湘乡市德泽小区梅长路附近将陈某甲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9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56mg/100ml。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检查,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0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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