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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慈溪市****村**号。2007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

2018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慈溪市**镇**村**号的家中,多次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观海卫派出所民警李某甲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辅警胡某甲等人至被告人陈某甲家处警,被告人陈某甲拒不配合,辱骂并持刀威胁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接警单详情、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沈某某、韩某某、胡某甲、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光盘1张。

二、寻衅滋事

2018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酒后至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要求与时任镇党委书记的张某某见面反映情况,被告知张某某正在开会,让其改天再来,遂心生不满,后在镇政府大楼外广场上肆意喧哗并辱骂张某某。

2019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余姚北站,欲乘高铁进京上访,被慈溪市观海卫镇纪委书记李某乙等人带至观海卫派出所后,言语恐吓李某乙给其报销车费。

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前往慈溪市观海卫镇湖东村委会,要求村委书记陈某丁给其报销进京上访的费用人民币9000元,遭拒绝后,被告人陈某甲扬言进京上访被陈某丁劝阻,遂用拳头殴打陈某丁。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手机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2000余次,在接线人员劝其不要重复报警的情况下,多次辱骂接线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伤势照片、情况说明、接警单详情、报警记录;

2.证人方某甲、方某乙、邢某某、胡某乙、陈某乙、解某甲、陈某丙、叶某某、冯某某、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报警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刚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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