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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79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进入本市越秀区某某街**号**楼**房易某某住处的客厅,被易某某发现并驱赶,在易某某大声呼叫并称要报警时,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殴打易某某头部,后被告人陈某甲见有邻居贺某某赶到,即下楼,在楼下又用拳头殴打了贺某某头部几下,并殴打了跟随民警麦某某到场处警的辅警姚某某脸部一拳,被告人陈某甲在被民警带回越秀区登峰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大堂又打了看管其的辅警姚某某脸部一巴掌,并用手抓扯前来制止其行为的民警麦某某的制服衣领,其后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麦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姚某某的工作证、执勤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4、执勤民警麦某某、辅警姚某某、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和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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