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园**号院**室处理110警情时,适逢被告人陈某甲欲殴打他人,执法人员予以阻拦,后陈某甲掐伤辅警刘波的颈部,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甲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文莉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方式1830158****;保证人陈某乙,联系方式1352060****;
2.案卷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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