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林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20时许,丰顺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好嘉丰食府有人闹事,丰顺县公安局城南警务中队接警后派出民警曹某某、蔡某某、陈某乙等人前往现场处警,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先对民警进行谩骂,在民警欲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时,陈某甲又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推搡和手打脚踢,致使多名民警受伤。经鉴定,曹某某、蔡某某、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满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