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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38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58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镇**。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对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天润路金达苑小区因琐事和冯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打了冯某某左脸一拳。后冯某某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民警陈某乙、辅警许某某前去处警。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突然用拳头分别殴打许某某、陈某乙的头部。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在作案过程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警察证等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

3.视听资料: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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