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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祥伟,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金香花苑北区南门路边,采用嘴咬等手段,妨害在现场处警的张家港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民警陈某乙、辅警吴某某等人执行公务,造成民警陈某乙左手受伤、辅警吴某某双手受伤。经鉴定,陈某乙、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本次作案时呈抑郁状态,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劳动合同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顾某甲、顾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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