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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镇**村**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大厦**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5时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李某某等5人至被告人陈某甲位于杭州钱塘新区**大厦**幢**室的暂住处核查暂住人口身份信息时,该陈某甲拒不配合,辱骂、暴力威胁李某某等人,并在明知李某某等人用脚顶住房门的情况下,数次大力推门欲强行关门,未果,又伸手推打民警左肩部。民警对陈某甲口头传唤,该陈某甲暴力反抗,致使民警李某某头部、腹部被踢踹、所配执法记录仪被打落在地;协警陈某乙脸部被打中,帽子及眼镜掉落在地。

被告人陈某甲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瑾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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