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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住本市普陀区**乡路**弄**号**室。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因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对妻子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徐某某接“110”报警后至本市普陀区**乡路**弄**号**室处理,期间民警王某某、特保队员梁某某前来增援,在控制被告人陈某甲的过程中,其暴力反抗将民警周某某咬伤,并将特保队员梁某某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梁某某右前臂擦划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明其系甘泉路派出所民警,案发当日其与同事在本市普陀区**乡路**弄**号**室处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110”报警过程中,遭被告人陈某甲暴力反抗被咬伤的事实。

2.证人徐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明二人系甘泉路派出所民警和特保队员,案发当日其与同事周某某在本市普陀区**乡路**弄**号**室处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110报警过程中,周某某遭被告人陈某甲暴力反抗被咬伤,梁某某的手臂被抓伤的事实。

3.证人陈某乙、戚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因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在家中殴打妻子戚某某,陈某乙报警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遭被告人陈某甲暴力反抗被咬伤的事实。

4.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证明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梁某某右前臂擦划伤,不构成轻微伤。

5.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证明案发当日,民警周某某与同事至本市普陀区**乡路**弄**号**室处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110”报警,后周某某被被告人陈某甲咬伤的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

8.甘泉路派出所派勤表,证明民警周某某、徐某某系2020年5月11日值班民警的事实。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其酒后因家庭矛盾殴打妻子戚某某,在民警到场处理过程中其暴力反抗造成民警轻微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吴佳律师,联系电话138164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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