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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9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滴**网约车司机,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坊庄**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9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路**号门口因醉酒等被人报警110,民警周某某及联防队员黄某某等人出警,在将陈某甲带至**派出所的车上,被告人陈某甲趁酒后神志不清,不听劝阻,挥拳击打联防队员黄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黄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当场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获得被告人家属赔偿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

2.上海市公安局人员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社区综合协管服务社的情况证明等,证实执法人员周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出所的民警,黄某某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社区综合协管服务社派驻**派出所的社保队员;

3.110报警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出所的工作证明等证实,警察周某某及辅警黄某某等人当日出警系接110指令后的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5.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6.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民警依法获取执法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涉案**派出所讯问室监控各一份,该视频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实施妨害公务的经过情况;

7.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的经过情况;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对被害人史黄某某作了赔偿并获得黄某某的谅解的事实。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区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盘,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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