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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村,2020年2月1日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 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9时许,五常市公安局**乡派出所在******屯陈某甲家处理赌博案件时,被告人陈某甲因不配合出警处理赌博案件的民警郭某某、辅警王某某、娄某某传唤其去派出所调查而发生口角,进而与几名出警工作人员发生厮打,造成王某某、娄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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