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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1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9时许,五常市公安局**派出所在**乡**村**屯陈某乙家处理赌博案件时,陈某乙(已判决)因不配合出警处理赌博案件的民警郭某某、辅警王某某、娄某某传唤其去派出所调查而发生口角,进而与几名出警工作人员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甲看到陈某乙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上前帮助陈某乙,阻碍民警执法,与陈某乙共同造成造成王某某、娄某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3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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