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1********,汉族,中专文化,药店店员,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3时许,威远县公安局连界派出所副所长陈某乙巡逻至连界镇云岗街鑫龙宾馆楼下时,发现被告人陈某甲等几名男子正在争吵,便上前表明身份后将双方劝开。劝开后,陈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某,陈某乙上前阻拦,陈某甲用脚踢陈某乙裆部,陈某乙上前控制陈某甲时,陈某甲将陈某乙拉扯倒地后继续用脚连续踢陈某乙,并用拳头殴打陈某乙面部,致陈某乙面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眼镜等物品被打坏。经鉴定,陈某乙面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军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