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定远县**镇**广场**音乐酒吧滋事,殴打酒吧员工,酒吧负责人单新周报警。报警后陈某甲已被父母带离现场前往**镇**小区。定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唐某某接110指令带汪某某、陶某某出警处置,在**镇**西大门,民警唐某某、辅警汪某某、陶某某在酒吧员工的带领下找到在**酒吧滋事的陈某甲,陈某甲见民警唐某某突然往头面部打一巴掌,并辱骂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在陈某甲父母的协助下有效控制陈某甲。因陈某甲醉酒状态,出警民警唐某某等人责令陈某甲父母将其送医院治疗。
2020年11月2日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唐某某及酒吧经营人单某甲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乙、陈某乙、汪某某、陶某某、臧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道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定远县**镇**小区**幢**室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谅解书1份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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