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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少玲律师、王敏律师,均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6时许,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祖庙派出所警辅人员林某某、卓某某陈某乙等四人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对涉嫌网上寻衅滋事的被告人陈某甲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陈某甲拒不配合警辅人员的劝导和执法,用言语辱骂警辅人员,并多次对警辅人员讲要拿刀出来,警辅人员对其劝阻并上前阻止其拿刀,陈某甲不听劝阻转身伸手到床头桌子的抽屉里面拿东西,警辅人员上前阻止陈某甲陈某甲反抗并伸手从抽屉中拿出一把黑色握柄有金属光泽的工具,警辅人员见状即一起上前将陈某甲控制住,并从陈某甲手上起获一个握力器。后警辅人员将陈某甲带离禅城区**路**号**座**房到楼下上车过程中,陈某甲不听警辅人员劝阻并不断反抗,向警辅人员面部吐口水,辱骂和踢打警辅人员等,致警辅人员卓某某陈某乙肢体多次软组织损伤。后警辅人员将陈某甲带到祖庙派出所调查,陈某甲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卓某某陈某乙的损伤均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握力器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卓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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