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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湛江市**区**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6时许,平坦派出所民警林某甲、林某乙带领辅警黎某甲、黎某乙到廉江市**镇**村查处赌博活动。公安人员在抓捕参赌人员陈某乙时,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抓获陈某乙,导致陈某乙脱逃。经鉴定,黎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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